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教委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二条 科研处(所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应将北京市教委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时向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研究中心、被抽检导师及其学生。
第三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启动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原答辩委员会的审查程序,并要求原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答辩过程做出书面说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并重新答辩,程序如下:
1、 答辩申请:申请人向科研处提交修改后的学位论文以及答辩申请,并备案。
2、答辩审核:先由导师对修改后的论文及答辩申请提出评阅意见及同意重新答辩的意见,经所在研究中心主任同意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
3、论文评审:科研处组织所外专家对研究中心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复审,双盲复审未通过者,可申诉与答辩,再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是否取消已授学位。
4、论文答辩:双盲复审合格者,科研处负责重新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保留其已授学位;若未通过者,可申诉与答辩,再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是否取消已授学位。
第五条 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有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该导师从当年或次年停止招收同类别研究生一年;若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三年内有同类别论文出现两次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则取消其导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条 论文答辩相关费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导师负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申请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