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学生的榜样,科研人员的楷模,社会风尚的表率,职务光荣,职责重大。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富有教书育人双重职责,既要传授研究生知识,培养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引导研究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仰者、传播者、践行者。为进一步发挥好导师立德树人作用,防止出现失范行为,影响导师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科研所”)形象,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培养职责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教育与育人、言传与身教、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立学、施教,当好学术权威、品德楷模和条件创造者,做到“八要”:

   (一)要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建设

   在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同时,帮助学生坚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信念;按时参加科研所组织的立德树人培训;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每学期与研究生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党支部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研究生进行一次理论战略和学术发展的交流,学习国家和科研所的战略、规划、制度等。

   (二)要加强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培养

  按时提交研究生培养书面计划并严格执行;指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开展创新性工作;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每学期至少安排一年级以上研究生作进展报告2次,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1次学术研讨;在学期间至少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1次。

   (三)要加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加强与所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承担国家队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指导研究生攻克技术难题;为研究生参加所内外专业实践活动提供时间、方法、经费等方面的条件支持。

   (四)要加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

  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与伦理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参与扶贫、义工、助学等帮扶活动;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1次社会实践活动。

   (五)要教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在科研、教学及日常活动中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亲自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教育学生正确对待名利,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研究生毕业后,及时备份研究生实验记录和发表的各类文献资料。

   (六)要不断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

  建立健全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考勤考核,奖勤罚懒;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实验安全;健全团队文化,为研究生完成科研任务提供经费;按时支付研究生的配套津贴和助研津贴。

   (七)要做好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切实解决科研问题,尽力解决生活问题;鼓励学生自主创新,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品质,促进学生养成大度胸怀和坚韧意志,帮助学生健康成长;与研究生多交流沟通,特别加强对研究生的心理状态、人际关系、闲暇交往等的关注关心,并及时提供帮助与指导。

   (八)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不断强化岗位意识,从学识、心灵到情感全面塑造导师的良好形象,成为研究生治学、做人的榜样。在承担备战奥运会和健康中国建设等重大项目上勇挑重担,积极解决运动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利益和资源分配上先人后己;在学科建设上发挥好战略科学家作用;在招生数量上执行规定的限额;在遵守制度上严格要求自己,在优秀品德的传承上也要成为领军人才。

  第三章 禁行行为

   第三条 模范执行教育部规划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遵守“十不准”:

  (一)不准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不得传播宗教,发表有损科研所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二)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挂名为别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突破指标限额或招生资格招生。

  (三)不准超过1周时间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四)不准迟发、少发或发后收回研究生的导师配套津贴和助研津贴。

  (五)不准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提高或降低毕业要求。

  (六)不准违反科研所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费用、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费用等。

  (七)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八)不准索要或收取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在账目方面弄虚作假等。

  (九)不准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十)不准突破道德底线,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四章 督导追责

   第四条 导师违反“八要”“十不准”要求的,经核实后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由科研处会同导师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导师招生资格1-3年。

   第五条 导师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求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科研所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每年5月,科研处组织实施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查,导师填写《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自查表》,由导师所在部门负责核实,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由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要把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导师资格年 度审核、招生资格年度审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分配等工作的依据。对职责履行中出现失范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