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我所研究生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导引、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全面落实导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师德水平,加强师风建设,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道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建设品德高尚、学术修养深厚、守正创新,具有强烈责任感、使命感的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所研究生导师培养质量和水平的根本保障,是我所相关部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责任,也是导师自身发展的切实需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我所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

  第五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教学经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第六条 身心健康,能够认真履行导师的指导职责,保证有充裕的时间指导研究生,年龄原则上能够保证在退休前完整地将所指导研究生毕业。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导师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的根本任务,在指导全过程中注重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关注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身心健康、学习科研和综合素质,每学期至少与研究生进行两次思想政治方面面对面深入交流,并做好记录;每学期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政治表现和思想状况作书面鉴定。

  第八条 导师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要加强研究生的科学精神、诚信意识和团队精神教育,严格要求并监督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形成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作风。

  第九条 导师要加强与科研处交流,及时、全面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和身心状况,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业、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促进研究生健康成长。

  第十条 导师要配合做好研究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鼓励研究生到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为国家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一条 导师应按照所要求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配合科研处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和选拔工作,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扩大科研所学术影响力,吸引优秀研究生生源。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尽快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情况,协助科研处做好入学教育,并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讲好“开学第一课”。

  第十三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基本要求和研究生实际情况,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安排和检查研究生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鼓励并支持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 导师要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关,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引导、鼓励研究生参与面向国际前沿、国家急需的重大项目研究并进行选题。

  第十六条 导师要妥善安排研究生的科研工作与学位论文工作,将两者有机结合,指导研究生有效阅读大量文献资料以开拓视野,鼓励研究生在科研中通过实验、调查等手段验证所提理论、观点或方法,并将研究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内容。导师要对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成果把关,对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导师要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等工作,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工作的论文,要督促研究生加快进度;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定期安排课题组研讨会,讨论研究生的学术研究或工作报告,每周期与研究生至少进行一次学术讨论交流,掌握和检查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导师应具体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并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在答辩前后严把论文质量关,推荐高水平论文作为我所优秀学位论文,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导师要积极配合科研处完成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的评定工作,客观公正地对研究生及其学术成果进行评价,充分发挥我所研究生奖励体系的激励作用。支持研究生特别是家庭困难的研究生参与助研、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二十条 导师每年及学生毕业前要对指导的研究生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思想道德等综合素质、创新实践能力、科研及学术工作进展、外语水平等情况。对因各种原因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要及时向所在部门、科研处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资格审核、变更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通过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导师资格认定的科研人员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新聘导师必须参加科研处组织的导师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招收及培养研究生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所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动态管理,每年5月由科研处对导师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师德表现、学术水平、培养质量、科研任务、科研成果、学术诚信等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导师能否招生。

  第二十三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或身体因素等原因无法履行导师职责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应落实临时指导措施并报科研处备案;一年以上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配备第二导师(合格导师)协助指导,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导师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导师或研究生可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在部门确定该研究生的导师变更,并报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我所研究生导师被聘为所外兼职导师的,需要先向其部门提出申请,再到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六条 我所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导师进行奖励与表彰,设立“研究生优秀导师奖”,奖励研究生招生指标,并在各级各类评奖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在研究生培养中出现以下重大问题、或对学位授予学科贡献不大、或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导师,将采取约谈、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所纪、所规;

  (二)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中明显失职并产生严重后果;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出现重大事故;

  (四)国家、北京市对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出现“问题论文”或“不合格论文”;

  (五)导师本人及指导的研究生有违反科学道德、学术规范,甚至学术不端行为;

  (六)导师疏于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或不按规定承担培养费用、支付助研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我所全部研究生导师(含外聘导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