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所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

  研究生教育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负有重要的责任。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教育事业, 熟悉学位条例, 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有团结协作精神及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并且已经聘任至专业技术六级及以上岗位。初次申报时,45岁以上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45岁以下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已经上岗的硕士导师继续申报时,当年8月31日前年龄不满57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行导师的职责。

  3、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近三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有部委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以上本人均为第一作者)。

  4、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科研课题,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三年来累计科研经费自然科学至少15万元,社会科学至少6万元)。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依据我所联合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对已经上岗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继续申报时,当年8月31日前年龄不满57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行导师的职责。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批

  第三条 符合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的研究人员,需本人申请,填写《科研所硕士导师简况表》、《科研所硕士导师申请表》,并提供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著作、论文、获奖)、三年来累计科研经费证明、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个人申请必须在每年五月份提出,经科研处初审,报所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新增硕士导师资格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评议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

  第五条 申请人根据本人的研究方向,申请我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每名导师每年只限在本专业招收一名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人原则上只在一个专业中指导硕士研究生,若同时申请在两个以上专业指导研究生,必须在申请中注明,获得所学位委员会全票通过后方可招生,否则不能跨专业招生。指导教师如需在新专业培养硕士研究生,要重新申请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第七条 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一次。经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有资格参加下一年度硕士研究生的招生。

  第八条 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程序依据我所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每年博士招生计划由科研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制定。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资格复查

  第九条 已取得任职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在招生前由科研处对照第一章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进行复查,合格者由科研处备案并列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未通过资格复审的导师,下年度不得参加申报和遴选,但可继续带完原有的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复查依据我所联合培养单位要求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在担任研究生导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者,科研处有权给予暂停研究生招生建议,并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1、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2、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3、指导研究生期间,导师离岗连续半年及以上,未能妥善安排研究生指导工作。

  4、指导研究生半年后,尚未为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

  5、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习、科研不负责任,受到学生投诉,并经调查情况属实。

  第十二条 恢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须重新按照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恢复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按照我所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第十四条 以提高研究生整体素质为核心,负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在所期间的专业课学习、科研及论文指导工作。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撰写严格把关;配合科研处做好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每学期为在所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进行一次以上的专业课讲座。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按学位条例的要求,指导他们申请学位;对研究生的优秀论文和研究成果给予积极的评价和推荐,并提出就业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在学习、工作中的不良表现,应及时批评教育。对情节恶劣的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是考核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指标,以硕士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质量为主要标准。论文质量主要通过1位答辩主席和 2位答辩评阅人对该导师指导的学生论文打分的平均分来评价(见附件1:硕士论文评分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之间为良好,70-79分之间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科研处将每年毕业学生的论文打分情况反馈给导师所在中心,为中心主任择优分配下年度招生名额提供依据。考核优秀的导师可以在第二年优先考虑继续带研究生;考核良好和合格的导师由导师所在部门根据当年分配的名额进行正常安排;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将停招三年,并且该导师所在的部门第二年招生名额减少一名。停招的导师再次招生需要向科研处再次提交导师申请表,由所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获得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考核以我所联合培养单位的考核为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